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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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金人民币78187.86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8187.8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仓储费用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对原告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68元,由原告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2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人民币1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中洋生态鱼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