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亿安汽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近亲属姜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409291元,扣除已赔付的347593元,尚需赔付616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如东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6-010048)

二、原告***、***返还被告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33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被告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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