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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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亿安汽运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近亲属姜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409291元,扣除已赔付的347593元,尚需赔付616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如东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6-010048) 二、原告***、***返还被告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33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由被告南通金鹏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