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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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化市协康纺织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协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85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9月21日为1356635.28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7%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兴化市协康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李中镇协康工业园区南首面积为4353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面积为19014.71平方米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668万元和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被告***、***鉴定费49700元,返还被告***、***鉴定费36860元,返还被告***、***鉴定费48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4340元,由被告兴化市协康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