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1民初375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人代表姓名:汪从林,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