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价款5,000,000元。 二、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四、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65,000元。 五、被告***对上列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57,909元,由被告科控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