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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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铁投路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石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湖北精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57968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9.5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479.5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上诉人***负担14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元、6007元,合计11623元,由上诉人湖北精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