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 湖北银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银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048180.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0元,减半收取计8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10元,由被告当阳市天美来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