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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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锦江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ZL20111007××××.8“一种含有双草醚与五氟磺草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应用”发明专利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稻稻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熊定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ZL20111007××××.8“一种含有双草醚与五氟磺草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应用”发明专利的涉案产品; 三、被告安徽省锦江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驳回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安徽省锦江农化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稻稻全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熊定乾)负担6000元,原告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