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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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80万元,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按借款本金400万元年利率9.135%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按借款本金400万元年利率9.135%加收50%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80万元年利率9.135%加收50%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668885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67元,由被告潜山县天鼎商贸有限公司、潜山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