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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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02民初13494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极餐饮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道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渠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102民初13494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渠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渠道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闽01民辖终61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被告渠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兵、李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该域名bjqd666.com项下“广芳园”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2.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批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8年2月27日起发布并施行。《意见》称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应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原告在第29、30、32、43等类别上注册了“广芳园”的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以丝袜奶茶为代表的港式茶饮文化的传播与推广,凭借传统老香港奶茶的制作手法及独特的门店风格深受广大茶饮爱好者的青睐与喜爱。目前“广芳园”全国连锁门店超过650家,覆盖全国20个身份及52座城市,并成功打入加拿大、美国等海外市场,先后获得了“福建省餐饮连锁100强”、“中国新锐餐饮连锁品牌TOP50强”、“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创新优秀企业品牌”、“盟享加中国特许加盟展20年最具成长力量品牌”、“首届海丝餐饮连锁加盟展优质品牌奖”、“香港优质商号”、“中国餐饮新媒体影响力排行榜百强品牌”、“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中国管理改革创新先进单位”、“2018年度福州饿了么星实力品牌榜TOP30”等荣誉,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广芳园”,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品牌产品“乌煎茶”茶饮。经查,该网站自2014年12月设立,已长达近5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的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渠道公司辩称如下:

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渠道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损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而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侵害商标权范畴,涉案网站的竞价账户的操作由最终客户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而非被告渠道公司操作。竞价词最终落地页的内容宣传的也是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的推广内容。被告渠道公司作为360媒体的代理商,会按媒体要求开具竞价账户,同时将账户授权给客户使用,本案中所涉的账户已由被告渠道公司在2019年3月22日授权给北京快道公司使用,并由该公司推广其自有餐饮品牌。2.被告渠道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立即要求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对涉及侵权的竞价内容进行了处理,现该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发布公开声明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发布公开声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渠道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侵害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也从未对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商标有过任何不利的、负面的,侮辱或诋毁等行为。故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渠道公司作为360媒体的代理商,仅为客户提供竞价账户代充值服务,具体的竞价操作由客户自行进行。而有关竞价的创意标题、关键词的选择均由客户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实施;而被告渠道公司与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账户确认函中明确要求最终推广主体的推广内容及推广行为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且在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起诉前被告渠道公司也未收到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通知或投诉。因此,被告渠道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害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请法院驳回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承担经济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渠道公司的域名虽在2014年12月份备案,但其用于360搜索业务始于2019年,且依据360媒体提供的竞价账户消耗证明邮件显示,该域名用于竞价的时间只在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15日之间,其整个竞价消耗也仅为22.95元。而被告渠道公司作为媒体代理商,依据与360媒体的代理合同及当季度任务完成情况,也仅能赚取竞价消耗金额9%的返点,折算成获益仅有2.1元,获益与索赔严重不符。

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开支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2.2万元及诉讼费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的产生,并非被告渠道公司行为所致。其次,被告渠道公司在此之前并未接到任何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通知或投诉,并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对于侵权行为的存续也无过错,且在接到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起诉状后,立即要求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对涉及侵权的竞价内容进行了处理,现该域名已经无法打开,也未放任侵权行为的存续。而原告方极餐饮公司针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未提供任何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产生了该项费用。故原告方极餐饮公司要求被告渠道公司承担合理诉讼支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的商标情况

福州绿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广芳园”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4394940号,注册日期为2005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即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柜台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2016年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州广芳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使用权。2017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14394940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本案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8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4394841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牛奶酱、奶茶(以奶为主)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8日。

2015年8月7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4394892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面包、冻酸奶(冰冻甜点)、蛋糕、咖啡、布丁等,专用权期限自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2018年1月14日,原告方极餐饮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9518851号“广芳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即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4日。

二、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商标知名度情况

一、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40元,由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由被告安徽渠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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