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59822元”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60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上诉人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176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上诉人滁州市谢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23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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