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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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截至2020年1月1日的信用卡本金13180.04元及利息2799元(之后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在未能实现上述债权的情况下,对抵押车辆皖R×××××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负担58元、由被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