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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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20120170064071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312708.72元及利息17788.77元、罚息1238.3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三、广西德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向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14979.16元; 五、驳回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