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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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经营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武汉雷某2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魏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辛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江春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有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二、由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四千零七十四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续冻的赃款人民币六百九十八万零三百三十六元零六分及孳息、澳元六万六千九百二十九元六角二分及孳息依法发还被害人。

十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六十六部、电脑主机二十六个、笔记本电脑五部、公章九十三枚、U盾六十个、“IPAD”一部、鼠标一个、充电器二个、银行卡和社保卡二十八张,由其依法处理。

十四、剩余诈骗罪赃款责令被告人曾杰、魏依、辛磊、江春辉、吴有鑫予以退赔。

十五、非法经营罪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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