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纳入本案的损失:医疗费62134.53元、续医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702.49元、残疾赔偿金1333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07518.0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28533.49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68984.53元;

二、上述款项,在品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垫付医疗费20134.53元、护理费4420.02后,实际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24554.55元,支付原告***72963.47元。

上述款项,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34元、鉴定费2650元,共计3584元,由原告***负担122元,由被告***负担3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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