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与被告***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贷款本金131,293.68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5,610.98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8.0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有权以涉案的抵押物(登记在***名下河滨路东侧观澜国际5号楼2单元6层01号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62.5元,均由被告河南通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