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5)内民督字第4号

申请人刘成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大学文化,住***。身份证号:1322241955××××××××。

被申请人郭文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05650259-5。

法定代表人郭文科,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成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以201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成社出具的今借到条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成社借款140000元,并应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33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靖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