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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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5)内民督字第4号 申请人刘成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大学文化,住***。身份证号:1322241955××××××××。 被申请人郭文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05650259-5。 法定代表人郭文科,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成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以201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成社出具的今借到条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郭文科、河北中鹊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成社借款140000元,并应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33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靖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