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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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峰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建伟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峰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36095元、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款240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41495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峰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计616元,由原告河北峰陆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446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