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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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涿鹿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9〕第47712019921439号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261076.63元,并给付从2020年2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以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14583‰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以位于涿鹿县涿鹿镇轩辕东路1号商住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涿房权证涿鹿镇字第××号的房屋一处折价还本付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09.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