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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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房屋修缮费37436.4元; 二、***负担鉴定费8160元,直接给付***;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可直接付款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负担690元,***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