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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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省博兴县富康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康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3月31日(包含当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富康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