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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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各归还原告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人民币14918.8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2元,原告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88元、被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86元、被告***负担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