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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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 东营长志泵业有限公司 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长志泵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东营长志泵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500000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长志泵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被告***所有的临淄区,担保金额为2000000元;被告***、***所有的临淄区产,担保金额1500000元;被告***、***所有的临淄区星怡水名城4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产,担保金额1500000元)变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约定的担保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东营长志泵业有限公司、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