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款7113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费收据的,按不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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