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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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萧山歌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6573881号、第189016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杭州萧山歌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元; 三、驳回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杭州萧山歌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歌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