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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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0230.47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9553.72元中的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合计59030.47元;财产损失12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553.72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9553.72元中的9553.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其他诉讼费(鉴定费)3200元共计412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承担362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承担500元。 以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共需赔偿原告***赔偿款70230.47元、诉讼费3622元合计为73852.4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共需赔偿原告***赔偿款9553.72元、诉讼费500元合计为10053.72元;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履行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漳支行开办62×××022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