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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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4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20‰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一、二、三项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富阳凤英石材店、飞扬建材公司、富阳粮油工贸公司、新疆远大公司、阿克苏远大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1元,减半收取7120.5元;由被告***、***、***、***、***、富阳凤英石材店、飞扬建材公司、富阳粮油工贸公司、新疆远大公司、阿克苏远大公司、***、***、***、***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富阳凤英石材店、飞扬建材公司、富阳粮油工贸公司、新疆远大公司、阿克苏远大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富阳凤英石材店、飞扬建材公司、富阳粮油工贸公司、新疆远大公司、阿克苏远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