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4832031元,支付期内利息78092.67元,以及自2019年1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4910123.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17603.38元,支付期内利息1906.55元、罚息3449.23元,以及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17603.38元及期内利息1906.55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415364.58元,以及自2019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2541536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四、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27元,由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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