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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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盛博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理赔给原告***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92540.28元,扣减被告***为原告***预交的住院费用3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尚应直接支付给原告***89040.2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内理赔给原告***住院医疗费和门诊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71439.73元,扣减被告哈尔滨盛博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包人罗尹杉)已为原告***支付389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尚应直接支付给原告***32539.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98元(原告***已经预交,不再到法院办理退费),由原告***负担3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负担28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与本案受理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汇入原告(户名)***在贵州省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账号62×××85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