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仁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仁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仁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公司加盟合作协议》及2018年5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上海仁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费36.1万元; 三、被告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仁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1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0元,由原告上海仁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沈阳车金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