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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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停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9004.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8183.83元。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执行时从执行款中扣除后退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