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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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赔偿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48714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5.97元,由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93.97元,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1元,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21元;鉴定费106100元(原审鉴定费51100元、重审鉴定费35000、损失鉴定20000元),由原告江苏新中洲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00元,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