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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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1862.77元(已扣减垫付款10000元,此款汇至***的银行帐户,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东台支行,卡号:62×××09);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负担486元,被告***负担1880元(扣减垫付款400元,被告***实际应当负担1480元);鉴定费3312元,由原告***负担2153元,被告***负担1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