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均特汽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均特汽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23,708.14元;

二、被告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均特汽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123,708.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均特汽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3元减半收取计7,4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57元,由被告扬州道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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