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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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47600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承担63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由原告承担60元,退回原告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