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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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洪湖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8028.09元(款汇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42)、赔偿原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55729.3元(款汇指定账户,户名: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82×××46);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19.3元、赔偿原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100元(汇款账户同第一项银行账户);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99.81元、赔偿原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7693.7元,被告***、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汇款账户同第一项银行账户); 四、驳回原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2813元,原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武汉市宝通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41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