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银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X及位于上海浦东新区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开户行、账号、金额、日期等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三、对被申请人上海银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开户行、账号、金额、日期等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四、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通山县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通房权证通羊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