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欧信科实业有限公司 钟楼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 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楼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应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 二、被告深圳市欧信科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 三、被告钟楼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欧信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五、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钟楼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部、深圳市欧信科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钟楼区邹区飞亚照明灯饰经营负担473元,被告深圳市欧信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