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旺森科技有限公司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5593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泓。

被告:杭州旺森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旺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家奇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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