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鲁0611司惩256号 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裕丰机床辅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云南CY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后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