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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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天润房地产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 莱州市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358124.36元【计算方式:(2#楼合同价16180000元+3#楼合同价6020000元-鉴定扣除1911120.15元)×95%+劳保统筹费64628元-已付工程款16556300元-混凝土款424639.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849450元(计算方法:2#楼造价16180000元×0.5‰/日×105日)、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666000元【计算方法:(2#楼合同价16180000元+3#楼合同价6020000元)×3%】,合计1515450元。 以上一、二项兑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42674.3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付款同时,向原告支付以842674.36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014443.99元【计算方法:(2#楼合同价16180000元+3#楼合同价6020000元-鉴定扣除1911120.15元)×5%】,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三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备案需要由建设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同时配合被告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9468.8元(本诉案件受理费502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19.8元),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757元(已交纳),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11.8元(已交纳9219.8元),限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剩余的案件受理费17492元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