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
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
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5103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176713元、罚息362537.50元、复利121487.62元,合计为660738.12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5103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15604.88元、罚息204725.90元、复利60861.84元,合计为281192.62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6101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962795.17元、罚息230118.63元、复利100322.46元,合计为1293236.26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为17104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963806.75元、罚息43734.40元、复利2118.17元,合计1009659.32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四项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淳安县(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22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24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62524元,由被告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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