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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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朝阳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朝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00元(10,000.00元减去另案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刘某的医疗费5,000.00元)、误工费38,863.20元(161.93元×240天)、护理费17,650.37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为1,295.44元(161.93元×4天×2人)+住院期间二级护理为1,781.23元(161.93元×11天×1人)+出院后护理费(含二次手术在内)为14,573.70元】,以上各项合计61,513.5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58,797.26元(63,797.26元-5,000.00元)、二次手术费18,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00元×15天),以上合计78,297.26元的30%为23,489.18元。 三、被告***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元,由原告***承担217.00元,由被告***承担963.00元。鉴定费1,900.00元,由原告***承担1,330.00元,由被告***承担5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