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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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借款本金283861.69元,至2020年5月20日借期内利息15584.79元,合计299446.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逾期利息(以283861.6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1295%计算,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一、二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被告***、长春市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