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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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186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 负责人:王雷,行长。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