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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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2000元; 二、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2047.50元,并自2020年5月7日起至赔偿款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赔偿款利息;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