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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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445866.03元及利息(以1845866.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以1445866.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2月2日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1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