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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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龙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445866.03元及利息(以1845866.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以1445866.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2月2日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1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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