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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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原味居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鑫新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鑫新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原味居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新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538,388.30元; 二、被告沈阳原味居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新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54,207.80的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原味居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沈阳鑫新利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建造的14,640.09平方米地坪工程进行彻底的修复,直至达到《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标准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18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原味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铮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人民陪审员 陈 影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瑛琦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