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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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恩德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清井环保质保金4.1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清井环保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恩德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258元,由被告恩德公司负担537元,由原告清井环保负担32721元,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反诉原告恩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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