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振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453.6万元、发货前设备款604.8万元;

二、被告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113,602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止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以1,058.4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潍坊振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山东元丰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振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1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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